我院积极学习贯彻《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》
时间:2016-04-01 09:16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次
3月30日下午,我院召开行政问责法培训及纠风工作专题会议,全院中层干部及全体党员共计180人到会参加学习。 会上,副书记徐大念首先宣读了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报告会”内容,对中央、省纪委重点监控的九类问题进行了重申。随后,院长徐剑强调作风建设是2016年党建工作的重要命题,要求全院上下高度重视,以“十不要”为准绳严以律己。最后,工会主席秦宽云结合幻灯片为参会人员解读了《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》。 《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》于2016年2月22日由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,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问责工作;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,提高行政效能,依法科学民主决策,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;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、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行政监督、司法监督、审计监督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。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是有吃拿卡要、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等30种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具体情形的,都要被问责。一方面,该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,对不履行、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。另一方面,鼓励干事创业,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引导宽容。《问责办法》明确对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者进行问责,同时又增加勤勉免责条款,有利于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。 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:责令限期整改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责令公开道歉;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: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责令限期改正、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辞退或解聘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辞退或解聘的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,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;受到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问责的,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,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。 《问责办法》针对突出问题,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形和方式方法,提供了行政监督制度依据,对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工作,建立权责统一、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,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具有重要作用。按照《问责办法》的要求,推行权力清单、责任清单、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;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、纠正存在的问题,建立健全长效机制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